违约金责任乃是民法领域之中最为普遍且典型的民事责任形态,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各方当事人往往会在签订合同时,在条款中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进行并行的约定,期望在交易伙伴发生违约行为之时,能够借助于前期精心规划的较为全面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对交易过程中所遭遇的风险挑战,减弱甚至消除交易损失带来的不利影响。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本质属性、违约金与赔偿损失间的紧密联系、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义务的内在关联性、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合同自由意志与实质公正的平衡调和等诸多核心议题都存在看法上的分歧,这些因素导致在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争议,进而使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面临裁判规范不统一、对当事人权益平衡产生较大冲击的复杂局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4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