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认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提到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注册,或享有5年以上的全球独家许可权(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为5年以上的独家许可期),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不简单改变产品形态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在研发过程中获得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专有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新品种种植。第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知识产权作品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以及什么是作品没有明确规定。文章认为,一部作品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应当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应当具有原创性;第三,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争议并不多,大多集中在对作品原创性的认定和是否可以有形形式复制上。比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原创的、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对原创性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可以对原创性的标准进行界定从目的上确定了著作权法的设立。著作权法的制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鼓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作者、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这一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的整体规定中获得,如作品的权属义务和电影作品的权属。著作权法规定的有形复制目的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思想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达才能被公众感知;其次,有形的形式便于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否则,保护智力成果就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应当解释为作品的固定性,即不要求作品已经固定在某种媒介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口头作品和舞蹈作品就会成为虚幻。因此,将有形的复制形式理解为固定的,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作品,包括下列形式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头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作品,舞蹈、杂技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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