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伴侣之间,对于其中一方全然不知情的债务状况,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以作出合理的判断。
若某项债务并未用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也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为了支持夫妻两人的共同生活,或是为了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举例来说,当一方在其配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个人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就不应该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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