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类:
第一类是《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第二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非法拘禁案、盗窃案、诈骗案等。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巨额财产被他人骗走,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但公安机关以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的。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都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否则法院会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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