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伤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不经行政区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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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
第二,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以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店名(或商号,下同)、行业或企业特征、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地,下同)、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为首,(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写:(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知名品牌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以申请使用“中国”字样,名称中的“中华”或“国际”:(1)国有公司(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4)国家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经国务院批准的;(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工商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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