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促使社会大众小心预防意外发生、增加保险人责任财产、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等五项规范价值,我国保险法应当坚持这一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属于债权,来源于法定债权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保险目的而非保险标的,故人身保险亦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之适用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经成立,即对保险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效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相对人的限制,二是受偿顺序的限制,三是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效力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的重要制度,但有关的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本文拟就其中三项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即: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何在,换言之,为什么要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到底是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的结果抑或仅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论?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第二,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何种保险?是所有类型的保险还是部分保险?其依据是什么?第三,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实现?具体地说,保险代位求偿权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有何规则?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应当受到何种限制?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
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的探讨涉及三个范畴,包括:该权利的理论依据;该权利的立法价值;该权利的法律性质。笔者希望在此基础上回答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废之争的讨论。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
1.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核心地位从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观念来看,保险是人类为了对抗共同生活的威胁,以协力的方法预作准备,企图共存共荣并发挥社会成员的相互援助的一种制度。[1]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保险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是危险发生时所适用的善后方法,并且是预想危险的发生及其结果的一种经济准备制度。[2]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3]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保险均与损害填补相关甚密。从社会角度看,保险集合众多社会成员之确定负担,以填补小部分社会成员所受之不确定损害;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使得不确定损害之填补更为精确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填补一方当事人所受之损害,系另一方当事人之主要义务。正因为如此,学者将损害填补列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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