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相邻关系纠纷的种类
相邻关系较普遍的几种类型如下:
1、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在相邻流水、排水关系中,相邻方应当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流水与排水一方未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任意改变自然流向,控制水源或排除水患而损害他方的利益。水源上游和高地的邻人,擅自截流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使用。水涝成患或污水排放已经形成自然渠道的,下游或低地邻人擅自筑坝堵截,不允许上游或高地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
2、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因使用邻地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他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不允许通行。因某项施工必须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不允许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道路,使用人任意堵塞、设置障碍,妨碍邻人的正常通行或使用。
3、因采光(遮阴)通风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相邻一方在建筑房屋和其他设施时,因建筑不当给相邻他方的采光和通风造成妨碍和损害。
4、另外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因有特殊性,还有如下类型:
(1)是由于农村地面淌水(散水)多数是通过沟、渠来完成的,相邻一方为了自己方便,未能考虑到另一方,往往为截水、排水而引起纠纷;
(2)是由于农民在将过去的平房翻建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甚至超出房屋主管部门的许可范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了邻居的公用通道,影响另一方通行,从而引起通行、通道纠纷;
(3)是由于农村建房,大多数没有标准图纸和规划,为建房的高度和房与房之间的间距发生矛盾,从而引起相邻间的通风、采光纠纷;四是由于相邻间屋前屋后没有明确的界址,杂物的堆放随意性很大,影响相邻间的关系,从而引起公用地堆放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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