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3-02-28 14:52:36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一、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调解方式有哪些

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二、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

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再者,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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