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对于自己的病历,哪些是可以复印的?
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病人、治疗过程进行的观察分析而提出的诊断意见等的记录。而客观性病历资料就是其他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病人可以复印客观性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6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2、患者能否保管自己的病历?病历若丢失会导致何种后果?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患者可能会要求将病历自己保存,这从法律规范方面来讲,除了一定情形,患者是不可以自己保存病历的,在患者保存病历的情况下,若患者丢失病历,将承担不能出示病历这一重要证据的责任,并很有可能导致败诉。对于病历的保存以及丢失的责任,我国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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