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人的责任: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一、什么是在什么条件下成立仓储合同
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尽量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交付的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产生货物损坏或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这些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二、签订仓储合同的流程包括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的内容:一、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二、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三、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四、入库、出库手续;五、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六、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七、储存的时间;八、仓储费的支付;九、货物的包装要求;十、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十一、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十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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