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的情况,您完全有权利启动退房程序。当相应的交房日期已然截止,您应当立即向开发商发送有关房屋交付催办的通知函,这将赋予您在随后的三个月内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若在此期限内,开发商未能如期完成房产交付,那么您便有权主张退房权益。此时,开发商应根据合同条款,全额退还您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同时,根据约定,开发商还需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若您与开发商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以及相关违约责任,那么在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时,您便可依据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申请退房并收回购房款项;反之,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您则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经过三个月的等待后,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您便有权解除购房合同、申请退房并收回购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全文5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