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村集体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象征性地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法理,当村集体失去全部土地时,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自然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处罚,新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不得发放的规定后,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对此作出了规定。村集体可以用收入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公益性建设,分给每户和被征地承包经营的村民。村集体依法办理土地补偿费,应当承认其合法性。现实中,大多数村集体通过决议方式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户,使这部分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依法转移,并由此产生集体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参与分配。一般来说,认定的依据应该是户籍,但户籍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在实际分配中,要注意以下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进入户籍,就不应承认分配资格;为了达到一定的便利,就不必确定户籍的分配资格。比如,很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条件都包括户口所在地,有的家长把孩子的户口迁到亲戚家,让孩子择校;3。父母因在高校学习而迁出户口的,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作为经济生活的保障。为了保证他们安心学习所需的生活费,他们的分配资格要得到认可;毕业后,他们将户口迁回村里。他们已经是居民,在外面工作过,有生活来源。他们虽然没有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但不应被认定为村里的合格人员;对已迁入户籍的已婚妇女,应查明其负责的土地是否已在母亲家收回。如果没有,他们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受到侵害,他们的分配资格就不应该得到承认;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所以不能因为没有办理完户籍手续而拒付。只要他能确认征地补偿款是他出生后产生的,就应该认定他有资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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