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二、贷款担保分类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三、贷款担保证明材料
(1)申请银行贷款时,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担保证明材料包括:
1、须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材料。如用作抵押的房屋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期房要提供购买合同;用作抵押的车辆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作抵押的船舶要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用作抵押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要提供其所有权证明材料以及存放状况的相关资料。
2、抵押物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此材料有些银行要求收集,收集时由银行提供样本,抵押物的财产共有人在此承诺书上进行签名确认。
3、对于抵押物已出租的,银行一般要承租人出具放弃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此承诺便于借款人发生违约后处置抵押物。
(2)申请银行贷款时,采取质押方式的担保证明材料包括:
须提供质押财产和权利凭证材料。
以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或从银行购买的记账式国债、理财产品、人寿保险单、从银行购买的实物黄金和记账式黄金等质押的须提供出质人对质押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单证或凭证;
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提供获得权利的相关证明凭证或合同;以商铺承租权质押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以存货质押的,应提供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证明其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先进管理设备及技术的相关材料。
(3)申请银行贷款时,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证明材料包括:
1、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职业、收入证明材料、居住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等。
2、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出具担保函(担保公司整体授信时提供整套企业的相关资料)。
3、除担保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要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号和密码、经审计的近年(一般需要三年)财务报表及当年近期财务报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根据公司章程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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