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养之相关法律条款明文规定,领养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无亲生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身体状况符合医学界普遍观点所定义的不宜生育子女之症,具备丰富且成熟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者的能力,并且在个人档案中没有任何对被收养者健康成长有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年龄需达到法定的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之时,务必向所在之地县级及以上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方告确立。倘若当事人双方均有意愿,亦可签署收养协议以示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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