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开展土地调查和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而土地等级直接关系到土地补偿费用适用哪个等级的区片综合地价,最终影响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步、发布拟征地告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告知村民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公告时长通常为三十日。
第三步、召开听证
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征收方提意见。
如果一半以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四步、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第五步、征地拆迁费用足额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六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情况。
第七步、拟定“一书四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第八步、征地批复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征收方报批的申请进行批复,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要由国务院批准。
第九步、发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以在60日内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第十步、交付土地和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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