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标准
第一条: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癫瘟病、病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CL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七条: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律分钟50一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次以上,血压正常;
(二)窦性心律不齐;
(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
(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11.46/7.46Kpa)
(三)SBP≥160mmHg(21.33kpa)或≤80mmHg(10.66Kpa)
(四)DBP≥90mmHg(12kpa)或≤50mmHg(6.66Kpa)
第十条:
(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不合格。
(二)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4,9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两耳听力耳语均低于4M或一耳听力耳语低于4M、另一耳全聋,不合格。
第十二条: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严重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面部畸形、身体暴露部分有较大面积疤痕、明显纹身的、血管瘤、白摄风、影响形象或功能的黑色素德、不合格。
第十五条:凡有下外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一)若有发音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声带;
(二)若有心律失常、心脏杂音明显,应作进一步检查24小时动态队G或心脏彩超;
(三)胸部透视有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X线胸部拍片或肺部CT扫描;
(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足量;
(五)若有肝脾肿大或腹部占位性病变,应作进一步检查B超或CT扫描。
第十六条:结蹄组织疾病(胶原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综合征、糖尿病、刚犬腺功能障碍、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类风湿性关节脊柱强直、急、慢性骨髓炎及后遗症的,不合格。
第十七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HB男性≥9g/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殖、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多囊肾,不合格。
第二十条: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不合格。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