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采用审前裁定制度,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审前判决的原则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规定劳动仲裁为诉前程序外,但也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项起诉要件相一致,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实质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是否应当受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不同的意见拒不受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行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书面裁决,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不予受理。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决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认定不具备资格的,第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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