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罪普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6-11 10:25:42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章名分别为上海科宏健印刷有限公司、上海金友印刷有限公司的两枚公司印章。次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至本市普陀区真北路光彩市场门口,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枚公司印章出售给买家,成交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二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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