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过本国现行并经过严格审批的法律条款,有关于房屋交付日期的延长问题,应该根据每个合同中所做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决定。只要在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日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办理完所有交房手续的行为,就已经是构成了违约的事实。如果这个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在于房产开发方,那么在接到购房者出具的正式书面催告以后,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能力在合理期限之内(通常设置为三个月)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购房者就可以行使自己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购买者,将有充分的法律权利,在法定的时间限制内向当地的法院提出关于解除合同的申请,并且还有权向房产开发公司索要房价款项、合同中规定的利息以及相关的经济损失赔偿。但是,倘若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交付出现延误,则房产开发公司并不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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