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在一定意义上也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即只要求行为人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且具有竞合关系的,属于想象的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不实行并罚,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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