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是否应当予以减轻,这是一个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进行判断的复杂问题。
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为自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亦或是首次触犯法律、真诚悔过、承认有罪并接受处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等酌定量刑因素,那么在对其进行量刑审判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适当减轻对其的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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