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5:13:38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办理材料

成立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需要包含以下要点:拟申请登记的宗旨和目的;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2.成立登记申请书需要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符合规定,如实载明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登记表表需要拟定法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需写明通过章程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以及投票通过情况。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1.章程的撰写须规范,应包含章程范本中所列的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2.一般性社会团体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章程示范文本》。3.异地商会可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4.行业协会可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5.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章程规定,如实载明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登记表表需要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登记表需要拟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人员登记表需要如实填写。

人员登记表需要如实填写。

人员登记表需要如实填写。

列明在社团任职职务、姓名、单位以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

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需出具有主管(指导)单位批准文书。校友会需出具该校同意支持校友会成立的函

如实记载,参会人员签名。

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佛冈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冈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30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2016年)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2016年)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2016年)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2016年)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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