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0:15:29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和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内容清晰、明确。

需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需提交。

由登记管理机关盖章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

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由税务局出具。

由银行出具。

印章无残缺,财务凭证真实、清晰。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社会团体注销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社会团体注销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城香滨东路7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八条1)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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