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1.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经营者宣称存在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产品或服务。
2.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准确。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如果这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
3.使用虚假或无法验证的信息。如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
4.虚构使用效果。经营者宣称商品或服务的效果,但实际上这些效果并不存在。
5.其它。
二、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的标准
一般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是这个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过错的话是要和这个经营者负责连带责任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向谁投诉
虚假宣传向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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