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办理哪些手续
1、拟定土地征用方案,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
2、批准同意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4、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补偿。
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可能固定的,一方面农村的土地有宅基地和农用地两种类型,其次,即便是征收农用地,土地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影响到征地补偿标准。而且征用土地的补偿金不会直接支付给村民,一般由村委会统一分配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全文5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