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案逐年上升,上海黄浦区法院于昨日分析了原因,并提醒业主不要遇事就拒交物业管理费,以致陷入维权误区,承担不利后果。
从黄浦区法院近十年的收案情况来看,2001年受理11件物业管理纠纷案,此后逐年升高,今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受案数达到353件,其中大部分为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案。据悉,全市法院都遇到了同样情况。
在上海以及很多城市,物业管理费难收缴已是普遍现象。造成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错综复杂,有的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交;有的业主遭遇家庭财物被盗拒交;有的业主认为小区卫生状况不如人意……
居住不如意,就拿物业管理公司出气,办法就是拒交物业管理费。在实现物业服务的居住小区中,物业费收取率大部分仅为70%—80%,差一点的不到60%。据了解,小区物业收费率在80%左右才能勉强维持正常的运转。为追讨欠费,物业管理公司只得把业主告上法庭。从黄浦区法院审判情况来看,在近3年判决的215件拖欠物业管理费案中,物业管理公司胜诉210件,仅有5件是业主胜诉。
审判情况反映,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大都属于行为过激,维权不当。如经法院判决,一旦认定业主无理欠费,业主不仅要缴付欠费,还要偿付相应的滞纳金,这可是笔不小的数目,因此业主在作出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决定时,要三思而行。
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如有的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有的任意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公用设施等修缮不及时;有的擅自将小区共用部分用于自营或出租给他人等。如这些行为引发拖欠物业管理费案,法院在责令相关物业管理公司改正时,坚决维护业主权益,酌情减免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据黄浦区法院介绍,在拖欠物业管理费案中,大部分案件的起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业主入住后,发现交付的房屋与约定不符,而此时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又与房产商有“父子”关系,因此将责任归咎于物业管理公司,从而拒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告诫业主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付物业管理费,因房产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前者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后者对物业管理服务承担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怪罪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主体混淆、归责错误,业主应弄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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