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于某与泰安市某咨询公司签订泰安风味老街协议书,约定从2010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租赁泰山心天路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一处房屋从事酒店经营。签订合同后,于某花费13万元对该店铺装修,购置大量酒店用品,当年6月18日正式开业。2011年8月23日,所租店铺突然被停止燃气供应,造成无法正常营业,酒店无奈关门。
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租赁方认为停止煤气供应不至于解除合同,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无果后于某找到我让我代理其解决纠纷。我对双方合同进行研究,并向港华燃气公司调取《停气决定书》,对停气原因进行调查发现,于某所租赁的店铺的燃气设施管道是出租人私自安装的,没有经过港华燃气公司验收和批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停止其使用。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隐瞒出租房没有合法燃气的事实,在这种欺诈前提下签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欺诈,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于某向法院起诉泰安公司,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泰山公司赔偿原告于某装修损失135000元,经营损失31500元,返还押金10000元,财产损失86000元。经过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泰山公司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隐瞒了没有合法燃气的事实,使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来,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67500元,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6166.7元。至此原告于某的诉求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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