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身份行为无效
时间:2023-06-08 08:02:26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张丽是某著名学府的一位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因应聘时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利用虚假注册成立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因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被告上法庭,法院追加了这位女大学生为共同被告,但最终没有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涉及民法上的主体真实和居民身份证的功能问题。民法上的主体是指依法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法上,要求民事主体必须真实,不是虚构或假冒的。如果虚构主休,由实际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假冒主体,在假冒人与被假冒人之间,应适用过错原则确定责任。在与第三人之间,如果是交易关系,则应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出发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本案中,还涉及身份证功能问题,即,身份证是身份证明,还是行为证明?所谓居民身份证,就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依照法律领取的记载其个人基本信息资料、表明其合法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根据这一定义,居民身份证只是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不是证明居民行为的证件。我国采用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目的是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准确、及时地辨别、确认某人具有什么样的居民身份,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便于加强对公民的居民身份管理。在实际生活中,居民身份证的用场无所不在,并且很多时候需要留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但身份证的唯一目的只是证明身份,并不是公民实施法律行为的证据,不是万能证明。

本案中,女大学生仅留下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便被利用成立公司,如果判令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是难以令人信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除了要提交股东的身份证明外,还要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因此,仅凭一份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不足以成立公司的,也不能身份证的主人有实际的投资行为。可见,对这个虚假公司的成立,女大学生没有任何过错,过错在于公司登记机关违规操作,在于实际行为人的欺诈假冒行为,因此,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和实际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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