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媒体发现,我国尚未建立融资租赁保险制度,融资租赁机构在承租人破产时,不能从政府保险机构获得赔偿。而美国、日本等融资租赁行业发达的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融资租赁保险制度,以保障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国内和国外融资租赁业务。
美国政府为支持本国租赁公司发展,提高美国租赁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为租赁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政府通过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在国外特别是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跨国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政治风险保险。同时还通过美国官方机构进出口银行对从事国际出口融资租赁业务的美国租赁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出口信贷、出口担保和政治、商业风险的保险。另外,美国政府还及时加强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协调。美国的保险制度有效地降低了租赁公司的跨国业务风险,保护了租赁公司的权益。
与美国不同,日本政府推行了租赁信用保险方案。该方案主要是帮助中小企业更新设备,同时也是为了刺激日本机械工业的发展。在此方案下,由日本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小商业信用保险公司和租赁公司签订合约,以便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由小商业信用保险公司偿还50%的未付租金给租赁公司,从而减少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损失。这个方案能使中小企业通过租赁获得所需设备,否则他们将很难寻找到提供此项服务的信用担保人。
因此,我国建立融资租赁保险制度,可以为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险,并且促进出口融资租赁的发展。同时,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可以大大降低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更好地平衡出租人、承租人与担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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