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解析
时间:2023-07-05 15:10:22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就诊的可由本人选定一到两家一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长期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的患者,可由患者在长期居住地选定一到两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山东新农合门诊的报销政策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将新冠肺炎患者自出院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类病种管理,参保人不负担起付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元,与其他病种一致。门诊补偿报销规定: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执行病种限额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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