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时间:2023-06-11 16:30:48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很多种,我们主要从主体和主观状态的方面进行了解。

一、主体不符合要求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患有精神病的人、部分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方面:

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8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构成犯罪,也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的共同行为会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仍希望或放任发生的故意心态。

1.间接正犯

二人实施了共同危害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主观方面不同,即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故二人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定罪。

例如:医生张某为杀害自己的仇人病人小赵而故意在其注射的药水上加大剂量,护士林某没检查就给小赵注射,导致小赵死亡。在这案例中张某利用林某的不知情而杀害小赵,属于间接正犯,成立故意杀人罪,林某则成立医疗事故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2.同时犯

在没有意思联络的前提下,二人不约而同的在同一地点对同一个人实施了同一性质的行为。对此由于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应单独定罪。例如:处于树林不同位置的何东某和曾某力都对仇人林某海起了杀心,于是同时对树林中的林某海射击,何东某射中了心脏,曾某力射中了大腿。何东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是不是根据一人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曾某力也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呢?答案是否定的,何东某和曾某力没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犯,因此曾某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二人实施了共同危害行为后,其中一人还实施了另一人不知的危害行为,此时该人除在共同故意方面承担共同责任后,仍须对超过共同故意的行为自担责任。龙某和苏某共同到一个屋子里盗窃,龙某负责窃取,苏某负责看风,期间龙某发现一名女子并强奸,则该强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4.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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