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与待遇挂钩、不缴费不享受。凡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所属的被保险人患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住院享受的待遇:被保险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1、起付标准: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类)别确定:属三级(类)医院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属二级(类)医院的为9%;属一级医院的为6%。当年度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2个百分点,递减最多不超过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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