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高速发展,“互联网”模式正在深刻影响并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建成了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司法”理念逐渐深化,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实现司法职能提供了更多的路径选择。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理念上主动适应互联网规则,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司法改革成果、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法院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1、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1)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2)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3)审判组织信息;
(4)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5)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6)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7)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2、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1)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3)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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