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的土地(7)其他不能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本条为新增条款,原《内外资税法》在实施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是因为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其纳入正式税法,其法律地位将得到提高。但是,如果把原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放到国务院的法律法规中,法律层次就低了
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支出具有数额大、效益长远的特点,即,固定资产支出的收益反映在几个会计年度(或商业周期)。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与支出的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不能作为当期费用扣除。这是各国企业所得税中处理固定资产的常用方式。我国也不例外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关联原则,本法规定了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具体为:
(1)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关联性原则,扣除费用必须从性质和来源上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相关。因此,这两种固定资产的折旧在税法中是不允许的
(2)经营租赁租入和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税法不允许折旧。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仅保留一种所有权形式,以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因此,资产的折旧应由承租人提取
(3)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已得到补偿而不予折旧,因此补偿价值不得重复
(4)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关联性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因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5)规定单独评估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他们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我国,一些公有制企业已按土地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过一批土地的价值。但这部分土地记为固定资产仍不允许折旧,因为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不存在亏损问题,因此不需要进行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作为固定资产也不折旧
(6)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除上述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出租给职工的、租金收入不计入总收入但计入住房周转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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