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是两种刑罚制度,其中减刑是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和假释都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如减刑的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假释的附条件和教育改造等。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即假设的释放,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者从较长的刑期改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减 刑 假 释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符合一定条件的刑罚执行方式。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 减刑条件: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考虑减刑: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认罪表现;
(2)有悔改表现,对罪犯的错误认识和不良行为有了改正;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罪犯的改造成果进行了肯定评价。
2. 假释条件: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考虑假释: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认罪表现;
(2)有悔改表现,对罪犯的错误认识和不良行为有了改正;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罪犯的改造成果进行了肯定评价;
(4)罪犯参加劳动,有劳动表现;
(5)罪犯有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假释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假释。
3. 减刑、假释程序: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后,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建议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意见,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研究处理。
减刑、假释决定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作出并公布。对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减刑、假释考验期限为罪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期满之日。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依法对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总之,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符合一定条件的刑罚执行方式。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减刑、假释程序等。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符合一定条件的刑罚执行方式。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减刑、假释程序等。减刑条件包括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假释条件包括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罪犯的改造成果进行肯定评价等;减刑、假释程序包括减刑、假释的提出、审核、决定、公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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