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效的,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货款两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补偿拆迁安置房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可以解除。具体而言,当事人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2。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住宅的正常使用;
3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出卖人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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