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的政策要求及《“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底前,各地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于是,许多地方基层政府乘着政策的顺风拆迁。
那么,我们养殖场的农户们在大的政策背景下真的就只能任凭摆布,“束手就擒”吗?
一、可以明确的是,此类政策都属于政府施政方向性的规划,而不含任何立法、授权及委托的内容。
因此,基层政府对养殖户的拆迁行为仍然无法脱离《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约束。
即便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但实际也没明确补偿标准,所以仍然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其中,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予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省市,都不会专门针对养殖场制定特殊的拆迁补偿规定,虽然对于养殖场的补偿,各地方会有不同的补偿方式,但都可以分成已投入资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家补助费三部分。
已投入资产补偿,即是建设养殖场时投了多少钱在圈舍、养殖设施设备上,注意,这部分补偿是给你搬不走的物的补偿,猪能运走不给补偿,设备能搬走不给补偿,但可以给下边提到的搬家补助,这部分补偿一般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是从拆迁开始到你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恢复生产这段时间,因拆迁造成养殖场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营业损失补偿。
主要有:
(1)预期利益损失,即是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
(2)违约的损失,即养殖场和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这部分的损失也应列在补偿范围内。
(3)财务成本,主要是指养殖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向银行贷款,而拆迁中断了正常经营,从而导致无法按时还贷,由此产生的贷款利率、滞纳金等费用也应包含在拆迁补偿范围内。
由于养殖场生产具有高度的周期性,所以停产停业的计算也与普通企业不同。
另外,现实中存在许多养殖场并未办理相关手续,确实存在法律上的效力瑕疵。
但是,只要自己的养殖场是建设在自己的承包地内,没有违法占用基本耕地,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效力瑕疵不影响您获得相应的补偿,因为房屋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规划部门的专门认定。
三、讨论的养殖场一般就是指养鸡、猪、羊、牛等一般畜牧性质的养殖,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谈到了如果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禁养一般是对环境有污染的,一旦进入禁养范围内原则上是要补偿。
并且,无论养殖场规模大小,无论新建还是改建,一律都要经过环境评价。
越过环评而进行拆迁,属于违法行政。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还是第十二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这里面说的就是环评的两种形式,一个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针对大型项目;一个是《环境影响登记表》。
而根据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因此,环评的费用也是在补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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