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的认定,主要以受害者的误工期限以及其收入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误工期限可根据受害者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来进行明确。
若受害者因为受伤而导致残疾,需要长时间的康复治疗过程,那么这段期间也应算作误工期限。
针对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用将按照他们实际减少的薪资额度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那些缺乏固定收入的受害者群体,我们会结合他们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进行估算;
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则我们有权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同行业或相似行业在上一个年度内的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为参照,来确定其误工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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