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案例分享
时间:2023-07-02 19:13:14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应驳回申请人的这项申诉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拉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李//,男,汉族,198/年2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凤县//村。

委托代理人:余伟安,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亚迪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谢//,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诉人诉称】

申诉人于2007年1月18日开始进入比亚迪汽车公司,具体从事冲压工作,直到2008年1月5日13时25分左右,被诉人公司的铲车在转运成品入库时,适逢申诉人经过,当时由于铲车紧急刹车,致使铲车上料框从车上滑出,正好将申诉人撞倒并压伤,事故发生以后,申诉人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申诉人因公受伤后,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5月9日作出(市劳工通【2008】537号工伤认定书,2008年12月11日,申诉人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诉人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诉人恶意逃避其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被诉人依法应当及时履行其工伤赔偿义务,现申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公平、公正裁决,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请求事项】

各项工伤待遇如下:

1、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64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11.9元。(2479.1元*9个月)

3、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11.9元。(2479.1元*9个月)

4、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33387.14元。(2479.1元*60%*9个月)

5、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323元。(30元/天*70%*63天)

6、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交通费600元。

7、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陪护费540元。

【被诉人辩称】

共四大点理由。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应驳回申请人的这项申诉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拉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被申诉人不予答辩。

二、被诉人与申诉人离职时已拟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欲支付非申诉人,由于申诉人自己的过错没有受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及《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被申诉人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22311元人民币。

三、被诉人已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款规定,被诉人已按月支付了其工伤期间应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被申诉人许需要支付。

四、伙食补助、交通费和陪护费,申诉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诉人同意按照其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被诉人出差伙食补助为25元/天,共应支付1102.5元。交通费应由社保经办机构实报实发,陪护费的请求需有法律依据和需医嘱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依据和证据,因此这部分主张被申诉人不认同。

【仲裁委查明】

申诉人2007年1月18日到被诉人处工作。2008年1月5日被单位上料框压伤。2008年5月9日被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确认停工留薪期9个月。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申诉人住院共63天,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住院伙食补助金。申诉人自己付540元钱找人陪护15天,住院医疗费被诉人已付清。申诉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200元。本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2479.1元。申诉人复查治疗工伤产生交通费363.8元。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826.8元。申诉人与被诉人已解除劳动关系。以上均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西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申诉人工资表、交通费票据、住院费票据、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仲裁委员会认为】

申诉人与被诉人已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当于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22311.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当于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22311.9元),故本会支持申诉人第二项、第三项申诉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479.1元*60%*9个月)133387.14元,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7560.34元。故本会支持申诉人第四项部分申诉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伙食补助费(30*70%*63)1323元,故本会支持申诉人第五项申诉请求。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15天陪护费540元。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故本会对申诉人第一项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裁决】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八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于2009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11.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2311.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60.34元;交通费36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3元;住院陪护费540元。以上合计54410.94元。

西安市工伤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案例

西安三级工伤案例

用人单位(被诉人):陕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地址:西安市太乙南路延伸段秋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

【工伤经过及仲裁申请】

申诉人从2008年//月份开始由被申诉人(陕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在大唐西市工地干活,具体从事清扫车外围泥土工作,接受被申诉人领导与管理,申诉人工资按照50元/天结算。2008年11月4日11时许,刘高兴驾驶陕AC//8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大唐西市工地内,将正在清扫该车外围泥土的申诉人(凌宝强)撞到并碾压致伤,经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诊断为:右上肢碾压毁损伤,并与事发当天对申诉人右臂进行了截肢手术,建议配戴假肢。

工伤事故发生后,申诉人于2009年3月24日依法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6月8日作出莲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认定申诉人所受伤害属于因工受伤。2009年8月19日,申诉人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等级为三级。属于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同意配戴假肢。

申诉人认为,自己因工受伤对身体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并且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申诉人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被申诉人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赔偿,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莲湖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裁决】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于2010年/月/日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199.5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64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50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每月按照87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停发伤残津贴;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每月按照743.7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生活护理费,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停发生活护理费;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700元;

八、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九、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支付伤残辅助器具费。

一、本案为三级工伤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三级工伤可能牵扯的工伤待遇项目共九项,本案除了没有主张交通、住宿费,其他主张的八项全部得到支持: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劳动能力鉴定费。这里再解释一下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2008年西安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9749元/年,月平均工资30%计算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按1087.5元/月计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计算为870元/月。

二、裁决中的两项裁决值得商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两项在本案裁决中为按月支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一般规定来裁决的。本案中,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对于待遇数额没有过高的要求。于是余伟安律师代理申诉人提出一次性支付的申请,仲裁委内部人员刚开始也有表示支持,但最终还是按照一般规定形成了本案裁决。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被诉人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理由如下:

(1)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本应从社保机构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专款专用,有资金保障,基本上不存在没有钱可以领取的风险。而职工单位一般属于商业性的赢利机构,没有专款设置,企业存在经营失败等各种商业风险,存在严重资金风险,严重的有解散、破产风险。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2)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社保机构能够贯彻执行,而在职工单位很难保障得到执行。

(3)按月领取,对于权利人本人来讲,有很多不方便之处。申诉人在咸阳,被诉人西安,现在都避而不见,更能想象今后没有任何诚信保障。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是针对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但没有限制按月支付的方式。基于以上四点理由,结合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支持,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是合法有据的,符合本案的特殊情况。

鉴于本案情况特殊,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而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如何一次性支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及地方规定。余伟安律师的意见是:完全支持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请求,最低标准可以参照以下两个规定。

1、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按照11万元计算。

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以下办法计算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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