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能否无理由提前终止租房合同
时间:2023-10-27 14:00:32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东能否无理由提前终止租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终止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二、房屋租赁发生纠纷时应该怎么办

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

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仲裁不能解决,可以去法院起诉。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哪个法院管辖

1.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法院的,以约定的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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