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司法鉴定如何办案
不服司法鉴定的办案处理是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
1.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提出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三、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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