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反该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效力不受影响,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此外,若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否则将会损害交易安全。
一、公司法第16条是强制性规定吗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欠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二、公司法关于担保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担保从担保受益人上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的决策权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行使,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而特殊担保的决策权只能由股东会行使。
1、一般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特殊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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