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我们在逛超市时,如果不小心买到了过期的食品,我们应当保存好购物的小票以及所购买的过期食品,来证明我们是在该超市购买所得,然后向超市相关人员要求赔偿。那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向超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索赔。
那么如果我们是明知食品过期而故意购买的话,还能维权吗?这种明知过期故意购买的情况其实很多的,就是我们所说的专门打假或是说碰瓷的情况。在以前法院是不支持这种维权的,因为这种以此为生到处打假的行为,法院认为维权者不是法律中规定的消费者,这种行为具有牟利性,同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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