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时期;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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