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宏观调控制度包括计划法、财税法和金融法。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宏观调控方法:
1、基于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的调整方法包括:财政政策调控方法、货币政策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和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根据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力和方式确立的调整方法有: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制控制方法。
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分析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包括了国家对一级房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有关具体措施。
(一)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对象
在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级房产宏观调控关系,具体包括三类:
1.指导性调控关系。指国家在实施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以及实施一级房产市场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的过程中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指国家为维持市场机制良性运行,对一级房产市场主体行为尤其房地产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所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具体又可分为竞争、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关系。
3.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指国家在一级房产市场实施规范制度化的货币、财政等政策,以及履行社会公共住房保障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
(二)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双方主体
1.调控主体。有两类,首先是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指中央各部委,如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等。其次,是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由于细化与执行调控措施的需要以及地区差异等原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纳入、并且也必然进入调控主体的序列。
2.爱控主体。房地产企业是典型的受控主体,同时也包括购房者(含消费者与投机商),以及房地产辅助商等社会中间层,例如商业银行、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
(三)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
国家对于一级房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主要采取规范性、制度化的经济手段,同时辅之以规范性、制度化的行政手段。换言之,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以法律化的经济手段为主,以法律化的行政手段为辅。
(四)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方式
宏观调控方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依据是否借助于市场因素,可以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依据实施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调控、事中调控和事后调控。总的来说,一级房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控为辅;以具有指示、引导性的事前调控和事中调控为主,以具有补救、惩诫性的事后调控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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