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合同未规定有效期是否具有效力
时间:2023-07-04 10:29:55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规定合同未规定有效期是否具有效力

合同未规定有效期的,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效力。合同对有效期没有具体约定的,双方可以制定补充协议,法律对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的效力包含哪几种情况

合同效力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待定。

1.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内容违法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2.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因显失公平。

3.合同效力待定的: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几种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3.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n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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