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关系中财富的划分,我们会竭诚按照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标准进行细致公平的分割。
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会充分体察到女性以及孩童们的权益,深入考量每笔财产的特殊情况及其带来的影响,从而制定出最适宜的分割方案;
此外,对于在事实婚期间所得的收入与购置之财产,我们原则上将其视为共同财产;
而对于事实婚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收到赠与的物品、资产,我们同样将其视为私人独立财产;
最后,我们认为,为双方的共同生产及生活所达成的债权债务,也理当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加以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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