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案件中,倘若当事人并未从主观意识层面产生谋求不当收益的意图,那么此种情形并不足以构成行贿罪。
这是因为,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条例,只有达到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行贿行为,才能被定性为行贿罪。
然而,若在当事人主观上确实存在谋取不当收益的动机,且其客观表现为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那么他或她便能够被认定为行贿罪犯。
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属于行贿犯罪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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