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受贿案件,离职收钱算受贿,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所送的好处费31800元。日前,山东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1月始,山东外运公司烟台分公司从潍坊站往满洲里和阿拉山口发运碱石和耐火板。由于车皮紧张,难以及时发货,该公司经理王某便请求时任潍坊站货运主任的徐速在安排车皮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约定每发运一车货物,给徐速好处费600元。自2007年1月至8月,徐速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发运53车货物中谋取了利益,收受好处费人民币21600元;8月23日离职之后,又连续收受好处费10200元,共计收受31800元。徐速在庭审中辩解,其在离职后所收受的10200元不应算作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的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徐速在离职前和离职后所收受的好处费应当合并记入受贿数额,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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