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退房的情形: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延迟交房。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只要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可要求退房。
3、开发商变更计划。比如未征得业主同意更改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等。
4、开发商五证二书不全。
5、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6、无法拿到产权证,分为不能或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明两种。
1、一次性付款;
2、贷款买房。
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全文9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